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台刑未字第1120000256號函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彰檢曉執丁112執聲他1092字第1129046655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況且系爭函均非法規範,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