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上字第1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法務部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法矯字第0940902500號及103年10月22日法矯字第10303009870號函(下合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9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11年4月11日作成,並於同年4月1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至112年9月25日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