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向本庭提出補充112年度憲民字第752號聲請案(下稱原聲請案)之回復原狀聲請狀,並爭執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85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之理由。查原聲請案業由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於112年11月6日作成112年審裁字第1802號裁定,聲請人無從再予補充聲請理由,本件應視為重行聲請案。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係由憲法法庭之審查庭作成,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