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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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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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951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1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2月25日
  • 聲請人
  • 黃越傑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8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侵害聲請人憲法第7、8、15條所保障之平等權、人身自由權、生存權,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之106年12月26日已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遲於112年10月11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本件聲請,同年月12日送達至憲法法庭,已逾越前述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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