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僅參酌書面資料,未具體調查聲請人之實際收入,即駁回聲請人之訴,違反憲法第15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22號解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95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次查,系爭判決於105年6月2日即已作成,聲請人並曾於105年10月12日持系爭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嗣經司法院大法官106年7月7日第146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5年10月12日即已收受系爭判決,是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