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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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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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94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3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2月22日
  • 聲請人
  • 林哲宏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第15條規定保障之人身自由及生存權,故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45號刑事判決以其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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