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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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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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93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0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2月22日
  • 聲請人
  • 潘玄喆
  • 案由
    •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2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稱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28號裁定之理由不服,主張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並未逾越法定期限等語,核屬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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