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939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稱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28號裁定之理由不服,主張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並未逾越法定期限等語,核屬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許宗力
呂太郎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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