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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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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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94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7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2月22日
  • 聲請人
  • 林坤瑚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7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第15條規定保障之人身自由及生存權,故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第9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遲至112年9月27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且聲請人於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上訴,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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