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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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938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7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2月21日
  • 聲請人
  • 米淑美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ㄧ、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1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過度窄化民法第153條及第565條居間契約成立之要件,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人性尊嚴及國際人權公約等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持其主觀上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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