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字第108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8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22條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至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憲之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