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923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僅係爭執財政部訴願不受理決定及其(訴願)再審不受理決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張瓊文
蔡宗珍
朱富美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