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具體審酌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24號民事判決違法事實,逕予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侵害其受憲法第15、16條保障之財產權、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僅泛指系爭裁定未審酌聲請人所提之具體違法事實云云,核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違憲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