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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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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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憲裁字第14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6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2月07日
  • 聲請人
  •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 案由
    • 聲請人為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92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工會法第6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航公司)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簽署協議(下稱0624協議),部分內容為該公司在未與聲請人完成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內容之協商前,公司不得與個別空服員簽署勞基法第84條之1約定書。華航公司未經聲請人同意即於107年10月29日、107年11月5日以及107年11月21日舉辦說明會並指示林興智組長要求高雄分公司所屬之空服員簽署「客艙組員使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約定書」,聲請人認已違反雙方0624協議,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向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108年5月3日108年勞裁字第5號裁決決定駁回聲請人之請求。聲請人用盡行政救濟程序,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9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工會法第6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之限制,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4條結社自由,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第22條集體勞動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等語,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確定終局判決主要審究華航公司上開行為是否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認0624協議並非團體協約、不具團體協約之效力,無限制華航公司與其空服員間就勞基法第84條之1成立個別勞動契約之效力。且華航公司與在「高雄市」工作之空服員簽立勞基法第84條之1約定書,簽署對象非屬聲請人會員,難認對聲請人有何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其成立、組織或活動,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認聲請人既為職業工會並非企業工會,其章程第4條亦明定以「桃園市」為組織區域,並登記於桃園市政府轄下,聲請人之會員自以同一直轄市內之同一空服員職業勞工始具代表性,而能達成工會法第6條之立法目的,故聲請人之會員應僅限在「桃園市」內從事空服工作者,而不及於其他縣市之從事空服工作者。綜上,核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不符,爰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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