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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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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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90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5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2月04日
  • 聲請人
  • 瑛珊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范登傳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02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程序基本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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