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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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900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5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30日
  • 聲請人
  • 陳秀真
  • 案由
    • 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再審抗告事件,聲請法規範暨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及附表序號2至28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再審抗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53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112年度年抗字第1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法規範牴觸憲法,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暨裁判憲法審查,附表2至28之人並選定本件聲請人為全體聲請,合先敘明。
      
    • 二、聲請人主張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與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違背「法規範法律原則」暨「條件成就確定原則」,對於聲請人受核定退休所得之已確定行政處分,重新計算退休所得,有違「程序優先實體原則」、「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一事不兩理原則」及「確定原則」,剝奪確定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確認效力或既判力與執行力等法律效果,牴觸憲法第22條、第23條及第80條規定之意旨等語。
      
    •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或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四、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而聲請人於112年9月25日提出聲請,已逾越上開憲訴法第92條第2項之法定期限,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查,聲請人亦未指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規範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
      
    • 五、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既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次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之何見解有何違憲之處,亦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
      
    •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核均與上開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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