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74、1744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並聲請註銷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裁定及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另聲請憲法法庭註銷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裁定及補充判決部分,於法無據。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