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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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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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9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7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24日
  • 聲請人
  • 彭耀華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74、1744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並聲請註銷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裁定及補充判決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另聲請憲法法庭註銷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裁定及補充判決部分,於法無據。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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