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3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系爭判決非屬上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