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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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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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9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4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27日
  • 聲請人
  • 李萬成
  • 案由
    • 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輔字第11011005740號函(下稱系爭函)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前曾持系爭函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以112年審裁字第1473號裁定不受理在案。次查系爭函並非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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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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