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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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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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86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9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27日
  • 聲請人
  • 黃楠泰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命曾犯施用毒品罪之人,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2年內,警察機關得命行為人定期至轄區派出所接受採驗尿液之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若聲請人……泛稱法規範或裁判違背憲法……審查庭得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毋庸再命其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法規範或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經查:
      
    • (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認有違憲疑義,分別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及同年8月11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分別作成112年審裁字第1383號裁定及112年審裁字第1743號裁定予以不受理。聲請人於前開憲法法庭裁定作成後,復提出本件補充理由狀,經分案後由本庭另行審理,先予敘明。
      
    • (二)聲請人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45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 (三)又核本件聲請意旨,僅係泛言施用毒品之行為與公共利益無涉,逕謂系爭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並對其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身體權、資訊隱私權等權利造成侵害等語,尚難認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及適用系爭規定之系爭判決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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