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71號、第476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就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