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第5款等規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係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部分,宣告原判決關於有罪(含轉爐石契約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以及其他上訴駁回。是系爭判決撤銷原判決之部分,並非確定終局判決;就其他上訴駁回部分,係屬無罪確定,非不利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依法均不得對之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