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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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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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8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75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22日
  • 聲請人
  • 鄧正鋒
  • 案由
    • 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41號刑事裁定(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51條第5款(下稱系爭規定二)、第53條(下稱系爭規定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三、四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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