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58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允許參加人參與訴訟,侵害聲請人之契約自由、結社權、財產權、平等權與訴訟權,違反誠信原則、裁判安定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意旨,牴觸憲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等,而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法規範及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聲請人因與祭祀公業吳從子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駁回第三人之參加訴訟,經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以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抗告、再抗告,終經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之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之見解違反憲法原則,而應受違憲宣告,既未具體敘明該見解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亦未指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違憲。是尚難認聲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