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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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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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7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2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20日
  • 聲請人
  • 魏蔭鳳
  • 案由
    • 聲請人為妨害公務事件暨回復原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40號裁定,駁回其回復原狀聲請部分,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之疑義,聲請補充裁定。
      
    •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40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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