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875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40號裁定,駁回其回復原狀聲請部分,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之疑義,聲請補充裁定。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40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瑞明
謝銘洋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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