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870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9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聲請人逾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期間,顯有錯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瑞明
謝銘洋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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