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867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自訴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以112年審裁字第141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諭知不受理,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憲法法庭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瑞明
謝銘洋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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