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第80條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9條定有明文。
三、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判決業於111年10月1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2年10月19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所規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