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863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386號裁定有所疏漏,敬請更正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386號裁定諭知不受理之理由明顯疏漏、錯誤,而聲請更正,核屬對該憲法法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瑞明
謝銘洋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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