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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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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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6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0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17日
  • 聲請人
  • 陳榮洋、朱家一、江德輝
  • 案由
    • 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更正憲法法庭裁定。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386號裁定有所疏漏,敬請更正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386號裁定諭知不受理之理由明顯疏漏、錯誤,而聲請更正,核屬對該憲法法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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