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未針對確定終局判決具體敘明其所持見解客觀上如何牴觸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