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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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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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5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0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16日
  • 聲請人
  • 劉文明
  • 案由
    • 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2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6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一及二所為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多有錯誤,對聲請人檢附之諸多證據,均棄置不論,有牴觸憲法之情形等語。探其真意,聲請人應係就系爭判決一及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審查庭爰依此為審理。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且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惟系爭判決二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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