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5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6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16日
  • 聲請人
  • 賴大王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ㄧ、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金上更六字第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一違法變更起訴法條,系爭判決二未加以深究,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審問處罰聲請人,陷聲請人於法律預測可能性蕩然之恐懼境地,且侵害聲請人之防禦權,以及聲請人受至少一次救濟機會、受辯護人有效協助、受迅速審判之權,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規定,使聲請人於司法程序進行中喪失憲法保障而生活於恐懼中,無從因信賴法律規定而得免於恐懼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