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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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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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58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6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16日
  • 聲請人
  • 廖麗綢
  • 案由
    • 聲請人為解除套繪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適用民法第76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22條其他自由權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聲請人曾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簡字第57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該案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 (二)系爭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是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至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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