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適用民法第76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22條其他自由權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簡字第57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該案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系爭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是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至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