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9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臺灣高等檢察署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檢紀重112請上144字第1129052946號函非確定終局裁判及聲請人非確定終局判決當事人而不予受理之理由洵屬錯誤,且聲請人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之被害人,當屬聲請人,敬請憲法法庭再查照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聲請人就系爭裁定聲請再次審查,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