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50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3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15日
  • 聲請人
  • 劉嘉文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6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持之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然聲請人遲至112年10月17日始提出,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