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6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持之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然聲請人遲至112年10月17日始提出,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