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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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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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4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02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15日
  • 聲請人
  • 案由
    • 聲請人為妨害秘密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ㄧ、本件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判字第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之「知悉」,關乎訴訟權之限制,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有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期待可能性原則;2、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因適用系爭規定而違憲;3、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賦予告訴人向偵查機關、法院聲請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有違反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第16條保障聽審權之意旨,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符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之法律見解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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