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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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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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4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8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15日
  • 聲請人
  • 蔡長達
  • 案由
    • 聲請人為妨害名譽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ㄧ、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67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48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持上開二判決,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682號裁定不受理。聲請人復行聲請,惟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指摘上開二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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