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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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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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統裁字第40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統字第3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13日
  • 聲請人
  • 謝汶樺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09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0號等刑事判決,認最高法院之不同刑事判決間,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查獲」要件,解釋寬嚴不一,認有統一見解之必要,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84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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