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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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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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38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9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13日
  • 聲請人
  • 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選舉無效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請求選舉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選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其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認其上訴無理由駁回之,該案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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