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7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憲法法庭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收受聲請人之聲請狀,因該聲請狀並未記載或檢具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經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以同年8月28日憲法法庭112年度憲民字第732號裁定(下稱732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補正裁定並於同年9月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憲法法庭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次查,聲請人雖於同年9月26日具狀陳述「105年度訴字第1254號裁定」及「112年度執更銅第2407號裁定」以為回應,仍難認聲請人已依732號裁定為補正。
三、綜上,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