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惟經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289號裁定不受理,爰聲請參加111年度憲民字第4091號聲請案(下稱系爭聲請案),為共同聲請人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仍係就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1289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至聲請參加系爭聲請案為共同聲請人部分,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裁定並非系爭聲請案之原因案件,憲訴法亦無參加聲請之規定,是本件聲請為不合程式,併予敘明,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