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841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應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裁判於憲訴法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遲至112年9月5日始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於同年月7日收文,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之法定期間,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瑞明
謝銘洋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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