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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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3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7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10日
  • 聲請人
  • 黃峰慶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6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其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及聲明異議之抗告,有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且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上開規定所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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