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112年度聲再字第8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49號、109年度判字第21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二),適用刑法第339條、第215條、第216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一)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下稱系爭規定二)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系爭判決一及二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是本件聲請非屬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且無從補正,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