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判,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300條、第376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9號案歷審分別作成5件刑事裁判,聲請書雖未載明本次聲請所涉確定終局裁判之字號日期,惟依聲請意旨所陳,應係指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99年度上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並應以該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先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