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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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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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26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7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09日
  • 聲請人
  • 吳火土、吳祖賜
  • 案由
    •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72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核屬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725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另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725號裁定意旨,係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逾越法定期限,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部分,雖未逾期,惟聲請並未具體敘明違憲之處而裁定不受理,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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