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僅為死刑及無期徒刑,依聲請人之犯罪情節,非大、中盤商可比擬,如以最低刑度均猶嫌過重,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聲請統一解釋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完成送達,聲請人遲至112年10月5日始提起本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之不變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