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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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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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1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2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07日
  • 聲請人
  • 張哲瑜即佳合企業社
  • 案由
    • 聲請人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於收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後並未提起上訴,係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情形,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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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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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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