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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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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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821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3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11月07日
  • 聲請人
  • 鄭江和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僅陳明其聲請遵守不變期間,惟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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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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