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811號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一、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第85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書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之聲請既不受理,有關其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黃瑞明
謝銘洋
蔡彩貞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