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上易字第142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應依法撤銷。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判決,核屬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系爭判決於前述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要件不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